澳門東南教育促進會章程
名稱、會址及宗旨
第一條:本會定中文名稱為“澳門東南教育促進會”,拼音名稱為“ Ou Mun Tong Nam Kao Iok Chok Chon Wui”, 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de Apoio ã Escola Tong Nam de Macau”
會址設於白鴿巢前地5-7號(Praça de Luis de Camões, No.5-7,Macau)。
第二條: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教育機構,是私立教育機構東南學校中學、
小學、幼兒教育之持牌實體,本會登記於身份證明局,登記編號1143。
第三條:本會以畢漪汶校長的愛國、愛澳、愛校、愛生的辦學精神,確保學校各部的運作,促進校務發展為宗旨。
會員、會員的權利和義務
第四條:本會的所有會員由東南學校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。
第五條:會員大會由行使會員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,方可以絕對多數通過決議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,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第六條: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負責召集。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。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負責日常會務,監事長監察日常會務,理事會和監事會,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。
第七條:會員大會的權限
(1)通過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;
(2)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;
(3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、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(4)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第八條:會員有以下的權利:
(1)參加會員大會;
(2)具有選舉和被選舉權;
(3)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。
第九條:會員有以下的義務
(1)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、理事會的議決;
(2)參與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助友好合作,盡力維護本會的發展及聲譽;
(3)促進東南學校的發展。
理事會
第十條:理事會由9至17人的成員組成,數目為單數。理事任期叄年,可連選連任。
第十一條: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,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若干人。理事會設秘書、宣傳、教育、聯絡及財務等職務。
第十二條:理事會的權限
(1) 召集會員大會,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2)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;
(3)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;
(4) 審議通過東南學校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預決算;
(5) 任免東南學校正、副校長。
監事會
第十三條:本會監察機構,監事會由3至7名成員組成,總人數須為單數。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、副監事長若干人,監事會設秘書、稽核等職務。任期叄年,可連選連任。
第十四條:監事會的權限
(1)監察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之執行;
(2)財產查核;
(3)列席理事會會議;
附則
第十五條:本會為不牟利機構,可接受捐贈,捐贈撥入本會基金。
第十六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。